协议约定的“定金”一转身变成了收款收据中的“订金”,当事人主张返还二倍定金仍获法院支持。近日,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。
2018年4月27日,原告李某就其房屋装修事宜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《家装专属协议》1份,该协议包括《家装环保协议》、《材料保障协议书》、《保价协议》、《样板房协议》,其中《样板房协议》约定:原告房屋交被告设计、施工,做样板间,并签订装饰合同;原告应向被告交纳样板房定金10000元。同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《收款收据》1份,载明:今收到原告交来开业巨惠活动订金壹万元整(¥10000元)。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装修。
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的《家装专属协议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,并要求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被告在收取原告交纳的样板房定金后一直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设计、施工,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,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。原、被告在《样板房协议》中约定了10000元的定金性质,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中却写成了“订金”,并不导致将定金变更为预付款的性质,被告在收款收据中将收到的10000元写成“订金”,是单方意思表示,原告接收收款收据并不表示认可被告改变10000元的定金性质,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定金的性质,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表更,且原告需签字认可,但被告未出庭应诉,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。
综上,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。
来源:吉安法院网